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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技工院校教材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 发布时间:2021-02-25 | 浏览:34658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技工院校教材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国家事权,规范和加强教材管理,依据《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技工院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技工院校教材是指供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在课堂和实习实训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 技工院校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办好技工院校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新时代技能人才。

第四条 技工院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课程教材以及其他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民族、宗教等内容的教材,实行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统一使用。专业课程教材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划和引导下,注重发挥行业企业、教科研机构和学校的作用,更好地对接产业发展和岗位要求。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在国家教材委员会指导和统筹下,技工院校教材实行分级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技工院校教材建设的统筹规划、宏观管理、综合协调、检查督导,组织制定技工院校公共课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国家技能人才培养标准和一体化课程规范,组织全国技工教育规划教材建设,建立完善技工院校教材建设工作制度,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支持引导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参与技工院校教材规划、编写指导和审核、评价等方面工作。

第六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全国技工院校教材建设的相关政策和管理要求,负责本地区技工院校教材建设的综合管理、组织协调、检查督导,制定本地区技工院校教材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市、县和技工院校课程教材工作。

第七条 技工院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选好用好教材。在全国和省级技工教育规划教材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技工院校可根据本校技能人才培养和教学实际需要,按有关要求补充编写反映本校技能人才培养特色的专业教学材料。学校党委(党组织)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

第三章 教材规划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重点组织规划技工院校公共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教材,根据需要组织规划服务国家战略的教材和紧缺、薄弱领域的教材。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重点组织规划体现区域特色的公共选修课程和全国技工教育规划教材以外的专业课程教材。

第九条 技工院校教材规划要坚持正确导向,面向需求、各有侧重、有机衔接,处理好落实共性要求与促进特色发展的关系,适应新时代技能人才培养的新要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技能积累和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条 全国技工院校教材建设规划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省级教材建设规划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规划完成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四章 教材编写

第十一条 教材编写依据技工院校教材规划、公共课课程标准和专业课课程规范等,服务学生成长成才和就业创业。教材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有机融入中华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教育、劳动教育,大力弘扬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风尚,倡导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防范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的影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为培养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人才队伍服务。

(二)内容科学先进、针对性强,选文篇目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有利于促进学生就业创业和职业生涯发展。公共课教材要突出技工教育和劳动教育特色,着重通用职业素质培养。专业课教材应突出胜任工作岗位的职业技能培养,及时吸收产业领域的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积极对接世界技能大赛标准,做好大赛成果转化,反映产业最新发展要求。

(三)符合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和学生认知特点。技工院校教材全面培养学生职业素质,适应技能人才培养需要,对接生产实践,满足企业岗位工作需要。

(四)内容编排科学合理,表现生动,图、文、表并茂。专业知识科学准确,名称、名词、术语等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

(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第十二条 教材实行单位编写制。编写单位负责审核编写人员条件,为教材编写修订工作提供组织保障。教材编写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相关领域有代表性的学校、教科研机构、企业、出版机构等,单位法定代表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有熟悉相关学科专业教材编写工作的专业团队,能组织行业、企业和技工教育领域高水平专业人才参与教材编写。

(三)有对教材持续进行培训、指导、回访等跟踪服务和研究的专业团队,有常态化质量监控机制,能够为修订完善教材提供稳定支持。

(四)有相应的经费保障条件与其他硬件支持条件,能保证正常的编写工作。

(五)牵头承担全国技工教育规划教材编写任务的单位,原则上应为办学质量水平较高的技工院校、在国家级技能竞赛中成绩突出的技工院校、行业领先企业、教科研机构、出版机构等。编写单位为出版机构的,原则上应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技类或行业出版机构,具备专业编辑力量和较强的选题组稿能力。

第十三条 教材编写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并由编写单位集中向社会公示。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熟悉技工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本课程专业有比较深入的研究,熟悉行业企业发展与用人要求,有丰富的教学、教科研或企业工作经验。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新兴行业、行业紧缺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编写人员不能同时作为同一课程不同版本教材主编。

第十四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对教材编写质量负总责。主编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

(二)对本课程专业研究深入、具有较高造诣,熟悉相关行业发展前沿知识与技术,有相关教材编写经验。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新兴专业、行业紧缺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有较高的文字水平,熟悉教材语言风格。

审核通过后的教材原则上不更换主编,如有特殊情况,编写单位应报相应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教材编写团队应具有合理的人员结构,一般包含相关课程专业领域专家、一线教师(专业课优先为一体化教师)、行业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等。

第十六条 教材编写过程中应通过多种方式征求各方面特别是一线师生和企业意见。教材编写完成后,应送一线任课教师和行业企业专业人员进行审读、试用,根据审读意见和试用情况修改完善教材。

第十七条 技工院校教材应根据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动态及时进行修订,由组织编写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一般按学制周期修订。

第五章 教材审核

第十八条 技工院校教材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坚持凡编必审。

全国技工教育规划教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审核;省级技工教育规划教材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审核,其中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还应送省级党委宣传部门牵头进行政治把关。

其他教材由教材编写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委托熟悉技工教育和技能人才培养的专业机构或专家团队进行审核认定。

教材出版部门建立政治把关机构,建强工作队伍和专家队伍,在所编修教材正式送审前,进行专题自查,把好政治关。

第十九条 技工院校教材审核人员由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教科研专家、一线教师、行业企业专家等担任。审核专家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一)(二)(三)及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客观公正,作风严谨,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

实行教材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二十条 全国技工教育规划教材送审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部署。省级技工教育规划教材审核安排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

第二十一条 教材审核应依据技工院校教材规划、公共课课程标准和专业课课程规范,对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一条的具体要求,对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应性进行全面把关。

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标准要有机融入教材内容,不能简单化、“两张皮”;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能通过;选文篇目内容消极、导向不正确的,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或社会形象负面的、有重大争议的,必须更换;教材编写人员政治立场、价值观和品德作风有问题的必须更换。

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

教材审核实行盲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全国技工教育规划教材审核程序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其他技工教育规划教材审核程序由相应的审核机构制定。

实用技能类教材可适当简化审核流程。

第二十三条 全国和省级技工教育规划教材通过审核,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纳入相应规划教材目录,定期公开发布。经审核通过的教材,未经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不得更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立技工院校教材信息库。规划教材自动进入信息库。非规划教材按程序审核通过后,纳入信息库。

第六章 出版与发行

第二十四条 根据出版管理相关规定,教材出版实行资质准入制度,合理定价。

技工院校教材出版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应所出版的教材,具有相关学科专业背景和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在编专职编辑人员。

(二)具备教材使用培训、回访服务等可持续的专业服务能力。

(三)具有与教材出版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规模。

(四)最近5年内未受到出版主管部门的处罚,无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承担教材发行的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根据出版发行相关管理规定,最近5年内未受到出版主管部门处罚,无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章 选用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全国技工院校做好教材选用和使用工作。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技工院校做好教材选用使用工作,制定各类教材的具体选用办法。

第二十七条 教材选用须遵照以下原则:

(一)教材选用单位须组建教材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材的选用工作。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应包括专业教师、行业企业专家、教科研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等,成员应在本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二)教材选用过程须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程序选用,并对选用结果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技工院校教材选用应结合区域和学校实际,切实服务技能人才培养。遵照如下要求:

(一)技工院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必修课程,必须使用国家统编教材。

(二)技工院校劳动教育、通用职业素质、数学、英语、计算机基础与应用、体育与健康等公共基础课程教材须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全国技工教育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

(三)技工院校专业课程教材原则上在全国技工教育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技工教育规划教材目录为补充。开展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的技工院校,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一体化课程规范执行,使用统一组织开发的一体化教材。不得以岗位培训教材取代专业课程教材。

(四)对全国和省级技工教育规划教材目录中没有的教材,可在技工院校教材信息库选用。选用的教材必须是通过审核的版本,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未按照规定程序取得审核认定意见的教材不得选用。

(五)技工院校开展职业培训使用的教材原则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全国职业培训规划教材目录和国家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教材目录中选用。

(六)不得使用盗版、盗印教材。

技工院校选用境外教材,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 教材选用实行备案制度。技工院校在确定教材选用结果后,应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学年将本地区技工院校教材选用情况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八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条 统筹利用有关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技工院校教材建设。国家重点支持技工院校全国技工教育规划教材建设以及服务国家战略教材和紧缺、薄弱领域需求的教材建设。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加大投入,提升教材质量,打造精品教材。鼓励社会资金支持教材建设。

第三十一条 承担全国规划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审核专家根据工作实际贡献和发挥的作用参照以上标准执行。对承担全国技工教育规划教材编审任务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充分保证其工作时间,将编审任务纳入工作量计算,并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职务(岗位)晋升方面予以倾斜。落实教材奖励制度,加大对优秀教材的支持。

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立技工院校教材信息发布和服务平台,及时发布教材编写、出版、选用及评价信息。完善教材服务网络,定期开展教材展示,加强教材统计分析、社会调查等专题数据库的建设和应用。加强技工院校教材研究工作。

第九章 评价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教材委员会的指导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建立技工院校教材选用跟踪调查制度,组织专家对教材选用工作进行评价、对教材质量进行抽查。技工院校定期进行教材使用情况调查和分析,并形成教材使用情况报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技工院校教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教材工作纳入地方技工教育考核重要内容,纳入技工院校评估、项目遴选、重点专业建设和教学质量评估等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对技工院校教材编写、审核、出版、发行、选用等环节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实行负面清单制度,通报有关机构和学校。对存在违规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编写者出现违法违纪违规情形的,必须及时更换。

第三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教材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由上级或同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材内容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类教材及技工院校公共基础课程教材。

(六)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全国技工教育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技工院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等字样。

(七)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八)未按规定程序选用教材,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依据本细则制定有关管理措施。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和教参以及数字教材参照本实施细则管理。

职业培训教材管理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技工院校教材管理制度,凡与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本实施细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