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20-11-13 | 浏览:4521次 ] |
人社厅发〔2020〕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有关行业组织、企业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现就做好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向用人主体放权,按照“谁用人、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支持各级各类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推动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等用人单位为主体、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为主要方式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解决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后技能人才评价载体缺失、评价工作急需跟进等问题,不断优化政策,畅通技能人才发展通道,努力形成人人渴望成才、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局面。 二、企业自主确定评价范围。符合条件、经备案的企业可面向本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各类用工人员)组织开展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工作,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将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待遇有机结合。企业可结合生产经营主业,依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新发布的职业(工种),自主确定评价职业(工种)范围。对职业分类大典未列入但企业生产经营中实际存在的技能岗位,可按照相邻相近原则对应到职业分类大典内职业(工种)实施评价。支持企业参与新职业开发工作,推动较为成熟的技能岗位纳入国家职业分类体系。 三、企业自主设置职业技能等级。企业可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设置的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为基础,自主设置职业技能岗位等级,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评价等级结构,建立技能人才成长通道。企业可设置学徒工、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岗位等级,并明确其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相应技能等级之间的对应关系;企业还可在技能等级内细分层级。 四、依托企业开发评价标准规范。适应产业发展和技术变革需求,发挥企业技术优势开发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建立科学合理、符合生产实际的评价标准体系。企业可根据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企业工种(岗位)特殊要求,对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申报条件等进行适当调整,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无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企业可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自主开发制定企业评价规范。支持较为成熟和影响较大的企业评价规范,按程序申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五、企业自主运用评价方法。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工匠精神和职业道德养成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坚持把品德作为评价的首要内容,重点考察劳动者执行操作规程、进行安全生产、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并注重考核岗位工作绩效,强化生产服务结果、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要把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融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灵活运用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和业绩评审、直接认定等多种方式。探索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技能评价方式。 六、积极开展职业技能竞赛评价。发挥以赛促训、以赛促评作用,将职业技能竞赛作为技能人才评价的重要方式之一,促进评价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鼓励企业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要求,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并将竞赛结果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衔接。支持企业职工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对在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可按规定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 七、贯通企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适应人才融合发展趋势,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贯通机制,破除身份、学历、资历等障碍,搭建企业人才成长立交桥。落实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要求,逐步扩大贯通领域,能扩尽扩,能融尽融。 八、提升企业评价服务能力。加强企业评价基础能力建设,发挥已有职业技能鉴定技术优势和组织优势,依托设在企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等组织开展评价工作。鼓励备案企业申请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为其它中小企业和社会人员提供人才评价服务。深化产教融合、企校合作,支持企业为院校学生提供人才评价服务,引导院校科学合理设置专业和课程。 九、加强质量督导和服务保障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属地原则,加强对本地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指导服务和质量督导。要健全工作机制,优化服务流程,简化程序,采取上门服务、现场集中办理、网上申报、告知承诺、网络核验等方式,做好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备案、质量管理和技术支持服务工作。加强跨地区协作,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企业子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沟通衔接,建立信息互通、结果互认机制。企业按规定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设的证书查询系统,向社会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纳入人才统计范围,并按规定落实相应人才政策。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1月7日 |